;;;;;现行条例实施存在问题:现行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暴露出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等。;;;增强企业发展信心:让中小企业明确自身权益有法律保障,减少对款项被拖欠的担忧,从而更有信心和动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投资和创新力度,促进企业自身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大型企业凭借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使中小企业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交易,激发市场活力。
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明确各部门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强化政府监管职能,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措施,加大对拖欠行为的清理力度,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民营企业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账款拖欠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让民营企业家感受到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和支持,增强他们对市场环境的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吸引更多民间投资,推动民营经济持续繁荣。;明确付款期限: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需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等,有助于避免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付款期限,保障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款项。
规范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这些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防止中小企业在支付方式上受到不合理限制,确保其资金流转的灵活性。
保障无争议款项支付: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避免因部分争议而拖延整个交易款项的支付,保障中小企业的基本权益。;畅通经济循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能使中小企业有更充足的资金用于生产、采购、研发等活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和畅通,打通国内大循环的堵点,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激发创新活力:中小企业是创新的重要力量,资金的及时到位有助于它们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提升企业责任意识: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增强按时支付款项的责任意识,认识到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对拖欠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在全社会营造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遵守契约精神、维护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