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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部分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
3.3.10海水环境严禁采用碱活性骨料;淡水环境下,当检验表明骨料具有碱活性时,混凝土的总含碱量不应大于3.0kg/m3。
4.2.4水运工程严禁使用烧粘土质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215-2018)
4.4.2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钻孔处理事故前,应先检查孔内有无有害气体,并采取防毒、防溺、防明埋等安全措施。严禁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无护筒或无其他防护设施的钻孔中处理事故。
4.4.29泥浆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有关环保的规定。
5.3.18岸坡顶部堆放预制构件时,应核算岸坡的稳定性,并加强观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止岸坡滑坡、岸坡发生有害位移和沉降的措施。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
1.3.0.2水运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3.0.2.1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1.3.0.3水运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
1.3.0.3.1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3.0.3.2工程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3.0.3.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3.0.3.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1.3.0.3.5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1.3.0.3.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性检验。
1.3.0.3.7承担见证抽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等级。
1.3.0.3.8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5.0.4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4.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1.5.0.4.2质量控制资料和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1.5.0.4.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1.5.0.4.4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要求。
2.1.2.1模板及支撑的材料及结构必须符合施工技术方案和模板设计的要求。
9.12.2.2开挖施工程序应满足设计要求,严禁上下层同时垂直作业、弃渣堆集过高。
9.12.4.1弃渣堆填的位置、范围和高程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影响航道尺度。
《航道整治工程施工规范》(JTJ224--2016)
3.0.1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应结合整治河段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特点,采取相应措施,综合利用资源,降低能耗,减少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3.0.8航道整治工程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安全培训,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5.1.3取土与弃土不得影响施工区周边建筑物稳定和安全。
5.2.6.3围堰施工前要对所选择的围堰结构进行整体稳定性计算。
《船闸工程施工规范》(JTS218-2014)
3.0.3施工期应进行下列观测和监测
(1)地下水位观测;
(2)施工围堰、基坑、船闸水工结构的沉降、位移观测;
(3)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的沉降、位移、混凝土裂缝等观测;
(4)设计要求的渗流、结构温度应力等监测。
4.5.6围堰拆除应制定专项方案,且应在围堰内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通过专项验收后进行。
4.5.7主围堰拆除时严禁发生水体自流通过全闸的通闸现象。
5.3.7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监测边坡稳定及基坑周边构筑物情况,当出现塌方、涌水等危及基坑安全的迹象时,必须立即采取适宜的基坑保护措施。
5.4.10基坑降水过程中应定期监测基坑周边建筑物的沉降和位移,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采取应对措施。
5.5.2基坑开挖过程及开挖完成后,严禁在基坑周围堆放超出设计允许的荷载。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
4.1.3.4水运工程严禁使用烧粘土质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6.3.5模板的吊环严禁使用冷拉钢筋。
9.3.7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数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9.3.7.1结构、构件中钢丝、钢丝束、钢绞线断裂或滑脱的数量,対后张法,严禁超过结构、构件同一截面钢丝总根数3%,且一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先张法,严禁超过结构、构件同一截面钢丝总根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