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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不明时承担责任的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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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 页
更新时间: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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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不明时承担责任的方式
之前《担保法》规定,当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民法典》第686条对此作出更改,规定了在保证方式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笔者将对这两种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进行简述和比较,并表达自己的看法。
一、两种保证方式的内容
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反映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在内部应当承担债务时的顺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并未通过仲裁或者审判的方式得到被保证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