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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借款不还型”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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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3-27
总字数:约2.22千字
文档摘要

案例1:被告人与出借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其虽有一定经济能力,但隐瞒赌博等事实,以高息累计借款370万元,其间有借有还、借多还少。曾在出借人催讨下,被告人将所欠钱款作为出借人的出资与其共同成立A公司,承诺以公司盈利优先偿还债务。被告人在经营A公司期间仍然赌博,与出借人对账并签署个人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和还款日期。被告人最终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要求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出借人在A公司成立时,已知被告人赌博的事实。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论体系定位

非法占有目的在侵犯财产罪中属于主观超过要素。既然是犯罪构成要素,它就是犯罪的一部分,它要揭示犯罪的不法性质与程度,能够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判断依据。比如,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与骗用、盗窃与毁坏财物的关键要素。

这个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性质是主观要素,它不是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二是它超过的对象是主观要素中的“故意”,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即故意的认识内容为客观构成要件,它超过了“故意”就意味着超过了客观构成要件,所以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它只存在于行为人的脑海之中。

二、借款型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的原因

先说结论,借款型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难是一个伪命题。如果跳过对欺骗行为等客观构成要件的分析,不遵循犯罪的阶层式检验,欲直接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妥当的,也是比较困难的。之所以难的原因是借款型诈骗的“欺骗行为”具有特殊性。

通常人们把欺骗行为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其实并没有揭露欺骗行为的实质,这只是对欺骗行为的感性描述,隐瞒真相必然要虚构事实,虚构了事实当然要隐瞒真相,二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如果从欺骗的内容上进行分类,可以把欺骗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进行欺骗;二是对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其中事实欺骗不限于客观的外在事实,还包括内在的心理事实。对已经发生的客观外在事实进行欺骗,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伪,相对比较容易,如果对行为人欺骗行为发生时的心理事实进行证明则相对困难

而在借款型诈骗中,从形式上看借款主体、借款理由、借款形式、借款用途可能都是“真实”的,行为人欺骗他人的手段是隐瞒了不想还、不打算还钱的内心事实,这是一种心理活动,证明难度当然要大于客观的外在事实。

诉讼法上的证明难度大不代表实体法上不存在欺骗行为,就自己内心真实想法欺骗的案件都存在“欺骗行为”证明难的问题。比如,在贷款诈骗案件(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贷款过程中呈现的“肉眼可见”的现象可能都是真实的,内心不想还款的意思是难以征表出来,因此只有通过其他客观外在证明内心意思,这是一种证明方法问题。

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思路

借款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如果就客观外在事实进行欺骗比较容易找到欺骗行为,运用阶层式因果关系判断方法确定因果关系之后,一般不用再刻意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就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进行欺骗,客观上难以收集证明内心的欺骗行为,这时可以直接进入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阶段,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是一个“一箭双雕”的过程,既满足了对欺骗行为的推定又满足了人们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执念”。

总之,观察一个人最好的办法是听其言,观其行,光说不练假把式。就内心意思进行欺骗的借款型诈骗案件而言,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为切入点收集证据,综合分析把握予以证明。(以下取证要点不仅限于意思欺骗类型案件)

1.事前可以从行为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还款能力、征信情况、涉及的诉讼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开展调查。

2.事中侧重于借款时的“言行”,是否虚构借款用途、理由(要结合事后的使用情况反向证明)、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隐瞒身份、相关资质担保是否真实有效等方面。

3.事后要着重调查行为人对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后是否逃匿、变更联系方式、住址、还款的频率、比例(这当然能反映其还款意愿)等内容。

五、后记

研讨会讨论认为:区分“借款不还”型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借资金,以及出借人是否因虚构的借款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

首先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借资金。主观见之于客观,具体可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及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如掩饰真实身份借款,得款后逃匿,显然没有归还借款的打算,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以真实身份借款,但得款后立即通过更换联系方式、变更居住地址等方法隐匿行踪,既无归还意愿也无归还行为的,同样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再如明知不具有现实的或者可期待的还款能力,仍谎称有房产、债权、投资等,编造借款理由大量借款,并将所借钱款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