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北京市A区的甲(某宝网实名认证注册账号为“某藤”),于2017年10月29日在乙经营的某宝店铺“某鞋业联盟”购买了一双型号为GW1229的阿迪达斯椰子跑步鞋,交易金额合计1894元。乙通过快递的方式将鞋邮寄至甲位于江西省南昌市B区的老家。甲收到货物后经检查发现,鞋垫上印的两个单词“adidasYEEZY”之间缺少阿迪达斯的三叶草图案,且字母的尺寸比正品所占的面积更大。甲多次以假冒商品为由发起退款申请,均遭到乙的拒绝。2018年4月5日,甲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退还购物款1894元,以及按照跑鞋价款的3倍赔偿5682元。与此同时,甲认为,在他发现乙所卖商品与正品不符后立即向某宝投诉,并将乙在某宝店铺首页上公布的商品图片、实物图片以及与乙在旺旺上的交涉截图上传给某宝,但某宝对甲的投诉置之不理。某宝作为大型购物网站,理应对其入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但某宝却疏于监管,放任乙销售假冒商品,因此甲要求某宝与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乙和某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
被告某宝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某宝公司认为,针对涉案争议双方此前已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涉网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被告乙的户口一直在老家长沙市C区,2014年乙外出去深圳市D区打工,2016年年初才从深圳搬迁至上海市E区居住。为开设网店,乙于2017年8月5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被告某宝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回答上述题目时,无须考虑法律的时效性,以现行法为依据作答,下同。)
问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简要分析对此还存在哪些修正的可能性?
3.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甲向法院提交与乙在旺旺上的交涉截图作为证据。请问该证据属于哪种法定证据种类?简要说明理由。
4.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乙主张甲发帖损害其声誉,导致其经营受损,请求法院判令甲删除帖子,在同一论坛上发帖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可否将之作为反诉合并审理?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本院属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因此上海市E区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及江西省南昌市B区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2,如果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错误受理本案,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也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3,甲向法院提交的与乙在旺旺上的交涉截图属于电子数据,应提供原件。4,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因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以及甲与某宝之间因平台服务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反诉的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涉及侵犯名誉权的侵权法律关系,而名誉权纠纷起因于两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两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