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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
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
鉴于甲乙双方自愿自由恋爱,已依法登记结婚,为明确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关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
一、定义
1.1本协议所述“婚后财产”,系指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取得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债权、知识产权、赠与、遗赠等。
1.2本协议所述“共同财产”,系指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二、婚后财产权属约定
2.1甲乙双方确认,婚后财产按以下原则进行权属划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各享有50%的权益;
(3)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遗赠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按赠与、遗赠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归属。
2.2甲乙双方同意,如婚后财产权属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财产公证
3.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婚后财产公证。
3.2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甲乙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协议正文及附件;
(3)甲乙双方婚后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3.3甲乙双方应如实向公证机关提供婚后财产的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公证无效的,由提供虚假信息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办理公证。
4.3在婚姻关系解除(包括离婚、一方死亡等情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争议解决
5.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
6.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甲乙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甲乙双方婚后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公证的材料。
(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