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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对会计委派制的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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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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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委派制的探讨

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财务会计工作的致命伤,为彻底杜绝企业的

“厂长成本”、“两本帐”和“小金库”现象,国家提出了会计委派制,

以期真正实现以信息真实为核心的会计现代化目标。近两年来,在一

些地区进行试点推行,从各方面的反映情况来看,成绩和问题同在,

赞扬和批评均有,究竟怎样才能把会计委派制落到实处,必须找到这

一问题理论和实践的最佳结合点。本文就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及在

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初步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由于两权分离产生

了委派代理关系。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国家做为所有者委派厂长或经

理管理全民财产。财产所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利润最大化,

必然要监督经营管理者,合理有效地使用自己的出资。监督的依据主

要来自经营管理者提供的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的财务信息。

通过对财务信息的分析,投资人(财产所有者)可以做出相应的决策。

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是上级委派的,它们本应代表所有者的利益,

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也不应排斥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集体的

利益而弄虚作假,致使会计数据失真。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财产所有

者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监督和约束经营管理者,监督的方式可以是

自己直接进行,也可以是委派他人或中间机构来进行,例如: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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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核对,或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委托注册会计

师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当会计数据严重失真而且严重损

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时,投资人就不得不采取监督的形式,直接委派自

己信任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以便获得可靠的信息,根据这一原

理,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会计委派制,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

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有充分理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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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委派制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试行两年多以来,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较好地解决

厂会计数据失真的问题;有效地克服和防止了单位的损失和浪费;加

强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的管理;增强了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

的法纪观念,维护了财经纪律,促进了单位的廉政建设,提高了会计

人员的地位,使它们从以前的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双重身份的夹

缝中解放出来等等,但是,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会计委派制在实

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1、法律依据不足。虽然《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

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第46条又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

务负责人。但是《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

定:厂长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很显然,

根据后两项规定,会计人员是在单位领导人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它们

是企业的内部人员,现在又由财政部门领导和委派,这些法律规定是

相互矛盾的。这个问题必须解决,解决的方法是修改《会计法》的有

关条款,使其符合投资人监督理论,并与《公司法》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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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派会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不尽合理。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按惯

例是单位的中层干部,委派去的会计主管和财务总监也不例外。在试

点单位,有的赋予财务总监或会计主管以单位副职领导人的地位,虽

然地位提高了,但与地位相适应的待遇问题却出现了矛盾,委派会计

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由谁发放更加合理?目前的做法是,一些地方是由

派出的财政部门发放,而多数是由被派往的单位发放,根据权利与义

务对等的原则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和

奖金以及住房等福利,理应由派出的财政部门负担。因此,由被委派

的单位负责工资福利的做法,是不太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这

有新形式的摊派和侵犯企业自主权的嫌疑。如果全部由财政部门发放,

那么势必会加大财政部门的财政负担。

3、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业务技能有待提高。现在

会计人员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半路改行多,科班毕业少,

简单记帐多,精通企业核算少,手工记帐多,懂会计电算化少。虽然,

委派会计是优中选优,但业务技能参差不齐,或多或少存在缺陷,全

面发展的不多。二是职业道德有待提高。虽然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