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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福享E鑫年金保险(互联网专属)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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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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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2023〕年金保险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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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享E鑫年金保险(互联网专属)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享E鑫年金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

享E鑫年金保险(互联网专属)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二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

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为

国寿福享E鑫年金保险(互联网专属)利益条款(第一页)

三年。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年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

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于五个工作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

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

司将于作出核定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其知道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