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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公司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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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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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公司对外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但也伴随着显著风险。2005年

《公司法》第16条(2024《公司法》调整为第15条)首次明确了公司具有对外

担保的能力,并对公司担保的程序进行了规制,但未规定相对人是否应尽审查义

务。2019年《九民纪要》对公司越权担保的裁判思路作了统一规制,指明如何

认定相对人构成“善意”,并就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提出形式审查的认定标准。2021

年《担保制度解释》与2023年《合同编解释》的出台继续肯定了相对人的审查

义务,将形式审查标准调整为合理审查,但在具体适用层面尚不明晰。而司法裁

判涉及到相对人的审查义务问题时争议也较大,除了目前尚存在少部分否定相对

人审查义务的案例,在肯定相对人应承担审查义务的案例中,也存在审查义务的

标准未形成统一、审查的内容缺失边界、未履行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认定模糊这

三个争议点。

为统一相对人审查义务的适用效果,有必要从制度基础出发,分析规定背后

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从而强化相对人审查义务存在的合理性。相对人审查义务的

理论基础主要表现为:其一,权利外观学说;其二,信赖保护原则;其三,利益

衡量理论。

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标准,应当采用合理审查标准,既能避免形式审查仅注重

形式要件而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又能避免实质审查所要求的繁杂流程。合理审

查是相对人针对法定代表人所提供的外观事实进行审核之后,对于法定代表人越

权担保的真实事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具体在判断时,可以通过法定性、

公开性、合理性、效率性四个原则加以衡量。

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内容,首先应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资格,其次审查其代

表权限,主要应围绕担保决议与公司章程进行审查,针对担保决议应审查决议的

作出机构、决议形式、决议内容是否适格,伪造、变造决议不在审查范围,针对

公司章程主要审查与担保决议相关联的部分。特殊情形下,当担保人为上市公司

时,应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担保人为一人有限公司时,应审查股东同

意担保的证明;担保人为公司分支机构时,应审查总公司的授权文件。

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即存在恶意。此时不应直接承认担保合同

对公司发生效力,而应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担保公司是否追

认。当公司追认时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当公司拒绝追认且不存在过错时,无须承

I

担担保责任与其他民事赔偿责任,由越权代表人与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

任;当公司拒绝追认且存在过错时,其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关键词:公司担保;担保决议;公司章程;合理审查;法律后果

II

ABSTRACT

Corporateexternalguaranteeisacommonfinancingmethod,butitalsocomes

withhugerisks.Article16ofthe2005CompanyLaw(adjustedtoArticle15ofthe

2024CompanyLaw)clarifiedforthefirsttimethecompanysabilitytoprovide

externalguaranteesandstandardizedthecompanysguaranteeprocedures,butdidnot

stipulatewhetherthecounterpartyshouldperformduediligence.obligation.The2019

NinePersonsMinutesprovidesunifiedregulationsonthejudgmentofacompanys

ultraviresguarantee,clarifieshowtodeterminethatthecounterpartyconstitutes

goodfaith,andproposestheidentificationcriteriafortheformalreviewofthe

counterpartysreview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