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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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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协议离婚制度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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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3\h\z\u一、协议离婚制度方面存在不足 3

1、内容审查留有隐藏。 3

2、法律难以强制实施。 3

3、当事人有反悔权利 4

4、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4

二、协议离婚制度完善 5

1、要求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 5

2、增加协议离婚无效要求。 6

3、增加对儿女利益保护方法要求。 8

摘要: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经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法律制度。其关键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儿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根据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伴随社会进步与法制制度不停创新与改善,协议离婚因为比较经济、快捷、保密性强、友好友好而成为最好离婚方法之一。因为协议离婚制度不完善,实际生活中,经过协议离婚来结束婚姻关系夫妻却有很多“后遗症”,这些潜在隐患对当事人家庭以及社会组成很多不良原因。

笔者就协议离婚制度方面存在不足以及完善方法进行浅析。

一、协议离婚制度方面存在不足

1、内容审查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能够,因为当事人法律素质有限,所以,协议书中包含财产、儿女、债权债务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轻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往往对离婚协议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更无法预见离婚协议书中隐藏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原因,造成留有隐患。所以离婚协议应由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用等方面考虑,直接到网上下载范本简单修改后使用,对于财产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离婚这件做也未尝不可,但对于包含房产、大额股票、企业股份、争议财产标在五十万以上离婚案件,最好是请专业离婚律师来起草,以确保委托方正当权益。

2、法律难以强制实施。

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一方当事人拒绝推行对应义务时候,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法院强制实施,法院实施机构能够依据判决或调解内容强制实施。而离婚协议书却没有法律给予强制实施效力,当一方不根据协议内容推行财产分割、儿女抚养费支付、帮助探望权行使等义务时,另一方须另行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出具判决或调解书,待生效后方可强制实施。

3、当事人有反悔权利

依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假如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会被法院撤销,假如存在无效情形,也见面临着重新分割危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要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觉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该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但法律给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权利。

4、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协议离婚登记只适适用于最少有一方户籍在当地,双方是登记结婚,双方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儿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情形,对不含有上述条件,则不能协议登记离婚。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实践中存在很多造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如,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一方胁迫、诈欺所缔结协议;当事人双方通谋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所作虚假意思表示;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做出同意离婚意思表示等。而对于上述情况,只要登记机关未立刻发觉,当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协议离婚制度完善

说起离婚,无非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当然,除非夫妻双方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矛盾分歧,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手续较诉讼离婚简便,成本也相对较低,充足表现了“离婚自由”标准,成为离婚首选方法。不过世上没有绝对自由,自由必需是相对。因为协议离婚也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缺点,为保持家庭稳定性,维护社会友好为填补其缺点,能够采取下列部分方法:

1、要求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

考虑期存在,使申请离婚当事人必需经过一定时日等候。使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进行认真地、冷静地考虑,确保当事人对离婚本身及其所以而产生多种后果都能够充足了解并能够负担协议中要求对应责任。同时有利于预防假离婚、受欺诈、受胁迫离婚、草率离婚现象发生,从而更为有效公正实现协议离婚制度价值。

离婚考虑期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协议离婚制度中都有要求,但考虑期间长短要求不一,有法国要求六个月,有英国9个月,还有韩国对于成年儿女和未成年儿女分别要求不一样考虑期立法例。考虑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