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17〕意外伤害保险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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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
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
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
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
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之和。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
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
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
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
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
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
伤害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
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
项达到《标准》所列的伤残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
能时,本公司仅在后次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并扣除投保时
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的伤残等级所对
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
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
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
本公司除按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