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0〕年金保险22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利
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
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年
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
十年,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年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
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
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
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
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