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0〕年金保险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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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由本公司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受益人,在领取相应保险金时,经
本公司同意,受益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受
益人本人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金转换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
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特别关爱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
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年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费
投保人可以选择将领取的原合同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本合同的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特别关爱金和年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
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
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九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