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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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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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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2009〕两全保险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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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

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

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

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

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

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

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

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

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

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遗产处理。

第五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

第六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八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

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投保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