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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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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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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2010〕终身寿险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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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

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

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

司公布。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

清增额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交清增额保险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增加被保险人的身

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四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

十年和二十年二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