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1〕疾病保险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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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A款)
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于“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2021版,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
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A款)利益条款(以下
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
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
手术,共计一百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
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
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
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
(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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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A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
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
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
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
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
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
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