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产品性质、特征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
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费用率等,由
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费用率优于
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红利分配与监督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
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条款
规定办理。
分红保险业务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要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季度,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向监管机关上报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报告。该报告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寄发《红利通知书》,通告红利事项。
资金管理
本公司对分红保险资金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分红保险资金全部上划总公
司集中管理运用,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以保证分红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和透明性。
保单持有人风险
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
险所产生的盈余。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
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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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种分红型人寿保险。该产品既为您提供死亡风
险保障,满期时还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此外,该产品还为您提供周年红
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第一至第四个保单年度期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
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在第五个保单年度以及以后保单年度身故,身故保
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
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
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
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
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
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
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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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
凡出生30日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交费方式
趸交、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
保险期间
5年、10年和20年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