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0〕年金保险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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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
鑫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
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
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
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国寿鑫享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
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
三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养老年金、祝寿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