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0〕疾病保险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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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瑞鑫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瑞鑫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
鑫年金保险(分红型)(庆典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
所附国寿附加瑞鑫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
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
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
术,共计五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
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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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
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
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
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
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
国寿附加瑞鑫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
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
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
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
可逆(注2)性丧失,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
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
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