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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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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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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2020〕两全保险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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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

(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

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

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

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

保险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

投保年龄满期保险金

18周岁-2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5%

26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0%

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0%

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

41周岁-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0%

46周岁-5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75%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

投保年龄满期保险金

18周岁-2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0%

26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5%

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

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5%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