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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女性特定疾病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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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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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8〕疾病保险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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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鑫享鸿

福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鑫享鸿福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

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

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

外阴、阴道、子宫颈、子宫体、输卵管和卵巢。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

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的恶性肿瘤C50-C57范畴。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

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国寿附加鑫享鸿福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

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