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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附加少儿定期寿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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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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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2018〕定期寿险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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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少儿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少儿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少儿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

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

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

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

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费

国寿附加少儿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

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五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

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转换年金权益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

定。

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

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