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16〕两全保险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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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鸿康两全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鸿康两全保险(尊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鸿康重大疾
病保险(尊享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鸿康
两全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
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
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
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
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国寿附加鸿康两全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