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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鑫盈年金保险(B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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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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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2017〕年金保险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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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盈年金保险(B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盈年金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盈年金保险(B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

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

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

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的10%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国寿鑫盈年金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年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

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

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