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篇
篇1
一、引言
为了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二、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
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生效。
2.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四、房屋交付与验收
1.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进行验收,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3.房屋交付后,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视为买受人已经验收合格。
4.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并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房屋产权登记
1.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买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六、房屋价款支付与结算
1.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房价款。
2.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清,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3.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房价款未能按时支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房屋价款结算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票据和凭证,确保价款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七、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八、附则
1.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草案)
一、引言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五、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六、其他规定
一、引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本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1.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合同即成立。
(2)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合同成立:
1)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2)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的;
3)双方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与承诺的规定。
2.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背公序良俗;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1.付款与交付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购房款。出卖人应当在收到购房款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房屋。
(2)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购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交付与验收
(1)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工程质量标准;
2)具有完整的产权;
3)无权利限制或者负担。
(2)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