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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安全生产行为负面清单
1.安全生产责任方面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管理等制度。
●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2.安全风险与隐患管理方面
●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应急措施。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隐患未按照“五定”原则(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进行整改。
●对重大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工作,或风险辨识不全面、评估不准确。
●未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或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3.安全教育培训方面
●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转岗、复岗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从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措施。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复审。
4.工艺安全操作方面
●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控制工艺参数。
●未按照规定进行工艺变更管理。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未按规定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设备完好性管理方面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定期检验,或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自动控制管理方面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7.作业安全方面
●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
●特殊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特殊作业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护或者监护人员擅离职守。
●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有毒气体和氧含量分析。
●盲板抽堵作业未按规定进行编号、挂牌、登记。
●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未采取防滑、防坠落措施。
●临时用电作业未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未进行接地保护,行灯电压超过规定要求。
●吊装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域,吊物重量不明、超载或者捆绑不牢。
●进行起吊作业。
●动土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放坡、支护和采取防止临近建(构)筑物倒塌的措施。
●断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8.承包商管理方面
●未对承包商的资质、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核。
●未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变更管理方面
●未按照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变更实施前,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告知。
●变更完成后,未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
10.本质安全方面
●采用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设置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11.应急管理方面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
●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或演练内容不符合实际、针对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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