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区别说(TheoryofStatutes)**学习国际私法历史的意义问题一:为什么要制定冲突规范?问题二:为什么不同的民商事关系适用不同的规则?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罗马法时代公元前8世纪中叶至公元212年古罗马时期出现调整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欧洲种族法时代公元476年至公元10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各民族归属各自的民族法,即不以领土来划分,各民族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人欧洲属地法时代公元10世纪至13世纪欧洲社会进入封建君主社会,领土观念加强,凡在领土内居住的人,不论其属什么民族,一律不得适用本民族法律,而必须受当地法律与习惯的支配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图解)人法:领土内之人适用于内国人适用于在外国不适用于外国人之内国人物法:领土内之物所有者为外国人皆受其支配一国法律所有者为内国人的效力行为地法:法律行为之方式契约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属地的---物法---在领土内有---财产的处分绝对的约束力01法则混合法02继承,遗嘱03例外:属人的---人法---在领土外也---一般的能力受适用04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图解)国际礼让说----胡伯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驻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外国的法律已在其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当让其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私法初创阶段(13至18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8世纪至19世纪)法律关系本座说内容示意图孟西尼的国籍原则国籍原则凡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都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自由原则物权,债权关系中,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主权原则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适用于居住在内国的包括外国人在内的一切人*法则区别说(TheoryofStatu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