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551.2—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2部分:0~6岁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辖区内0~6岁儿童健康体检服务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服务提供、质量控制
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与儿童健康体检工作相关的机构,含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488.1电子政务数据元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
DB4403/T551.1—2024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第1部分:通用
3术语和定义
GB/T194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0~6岁儿童健康体检0~6yearsoldchildrenhealth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0~6岁儿童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
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4基本要求
4.1资质要求
4.1.1应符合DB4403/T551.1—2024中4.2的规定。
4.1.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应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4.2人员要求
4.2.1应符合DB4403/T551.1—2024中4.4的规定。
4.2.2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2.3在岗人员应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4.3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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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551.2—2024
4.3.1一般要求
应符合DB4403/T551.1—2024中4.5的规定。
4.3.2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4.3.2.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应各不小于15
平方米。
4.3.2.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
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应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应根据
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
4.3.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应根据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
4.3.4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应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文件
执行。
4.4仪器设备要求
4.4.1应符合DB4403/T551.1—2024中4.6的规定。
4.4.2应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4.5其他基本要求
应符合DB4403/T551.1—2024中第4章的规定。
5安全要求
5.1信息安全
应符合DB4403/T551.1—2024中5.4的规定。
5.2其他安全要求
人员安全、场所安全、医院感染防控应符合DB4403/T551.1—2024中第5章的规定。
6服务提供
6.1服务流程
0~6岁儿童健康体检服务流程按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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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551.2—2024
图10~6岁儿童健康体检服务流程图
6.2健康体检时间
6.2.1婴儿期应至少开展4次,建议分别在3、6、8和12月龄开展。3岁及以下儿童每年应至少开展
2次,每次间隔6个月,时间在1岁半、2岁、2岁半和3岁。3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