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120.10
CCSC19
DB3710
威海市地方标准
DB3710/T182—2022
远程处方审方一体化服务规范
2022-12-09发布2023-01-09实施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10/T182—2022
远程处方审方一体化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远程处方审方一体化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远程处方审方一体化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远程处方审方一体化服务remoteprescriptionreviewintegratedservice
依托远程处方审方一体化服务平台“处方流转”功能,在药品零售环节以远程开具处方、远程审核
处方和远程药学服务方式取代传统问诊、审方、药学咨询的服务方式。
3.2
远程处方审方一体化服务平台integratedserviceplatformforremoteprescriptionreview
互联网医院、远程审方服务平台和零售药店,进行一体化管理和规范,能够为零售药店提供远程处
方开具、远程处方审核服务,为消费者提供远程诊疗、远程药学服务,为监管部门提供处方信息查询服
务的综合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4基本要求
4.1服务平台
远程处方审方一体化服务应能依托服务平台,实现电子处方在互联网医院、远程审方平台、药店间
的自动流转,真实记录电子处方开具、审核时间、开方医师、审核药师、患者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等
信息,应能获取执业医师在线离线信息和执业药师签到信息。
4.2互联网医院
4.2.1提供诊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应利用文字、语音、图像、视频等互联网工具,获取所需的信息,
以支撑全面分析病情、疾病诊断、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不应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全代替医师、药师
进行问诊、书写病历、开具处方、处方审核等诊疗行为。
4.2.2互联网医院应仅接诊复诊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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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10/T182—2022
4.3人员要求
4.3.1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药师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执业医师应具有三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多点执业的应进行多点执业备案。
4.3.2远程审方平台执业药师应依法取得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资质。
4.3.3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药师及远程审方平台执业药师应在服务平台备案。
5服务流程
5.1开具处方
5.1.1了解病情
5.1.1.1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症状、用药史、不良反应等。
5.1.1.2如患者咨询内容为非医生本人专业时,应帮助患者选择对应科室。
5.1.1.3应确认咨询对象为患者本人,14周岁以下儿童应确认其监护人在场。
5.1.2询问病史
5.1.2.1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包含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若患者为14周岁以下,还应询问体重。
5.1.2.2进行现病史采集,包含主要症状出现的时间、性质、部位、有无诱因、伴随症状、诊治经过、
现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5.1.2.3询问患者是否患过重大疾病,以及所患疾病的诊断、治疗措施、现服用药物情况等;询问患
者是否有传染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女性月经史和生育史等情况。
5.1.3临床诊断
5.1.3.1根据患者提供信息进行病情病理分析,做出临床诊断。
5.1.3.2对于不宜用药者应做健康指导。
5.1.3.3对于慢性病患者,还应询问目前用药情况及使用效果。用药效果良好的,建议继续采用原方
案治疗;用药效果不理想的,建议医院复查。
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