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医学美容服务监督概论.ppt
文件大小:182 KB
总页数:34 页
更新时间:2025-03-31
总字数:约1.32万字
文档摘要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相关概念:

n1.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

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n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

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

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

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n2.生活美容: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

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对人

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

化妆修饰等服务的行为。

?1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u执业资格:

u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开展或者

从事某些专业技术工作所需要的学识、

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2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

n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n“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

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3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n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

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n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

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

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4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机构执业资格:

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必须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登记

的医疗美容科目、项目和技术开展。

?5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n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n(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n(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

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

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

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

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

临床工作经历;

n(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

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n(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n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

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6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n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

n(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n(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n(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

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n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

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n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

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7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人员执业资格:

n(1)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必须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从事整形外科、口腔

科、中医科、皮肤病科等相关临床学科3~6年

以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

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