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60
CCSA12
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
DB3303/T064—2023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范
2023-02-13发布2023-03-13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3/T064—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龙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瑞安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温州佳合标准化信息技术事务所、温州市质量技术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艳丽、高双双、张崇华、孙传杭、陈冰慧、陈倩倩、金爱蝶、卢海慧。
II
DB3303/T064—2023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要求、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可参照执
行。
注:党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303/T063—2022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应负责办公用房的登记、核定、分配、监管等。
使用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应按DB3303/T063—2023的规定执行,实际使用情况应与处(科)室牌、
人员去向牌信息一致。人员去向牌的信息应包含姓名、职务等。
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使用要求
分配
5.1.1办公室使用面积的分配应符合DB3303/T063—2023中第6章的规定。
5.1.2使用单位领导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时,原则上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室。主要任职
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时,经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核,可在兼职单位安排
小于原单位办公使用面积的办公室。
5.1.3一般工作人员宜采用大开间形式集中办公。若办公室使用面积超出标准时,应采取调换或合用
等方式进行调整。经分配后还存在最后1间办公室超出面积标准,且使用人员达2人及以上时,应报本
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5.1.4使用单位不应对办公室进行隔断,因特殊原因需隔断时,其方案应经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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