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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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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1
总字数:约6.11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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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卫

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使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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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

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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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

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

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

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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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

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

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

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

构开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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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

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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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

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

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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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文件

n《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

卡》管理规定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n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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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卡管理规定

n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

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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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n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

诊疗科目;

n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

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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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的执业医师;

n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

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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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n《印鉴卡》申请表

n《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n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

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n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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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印鉴卡》,将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

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

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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