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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卫
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使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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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
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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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
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
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
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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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
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
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
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
构开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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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
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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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
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
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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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文件
n《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
卡》管理规定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n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n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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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卡管理规定
n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
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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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n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
诊疗科目;
n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
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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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的执业医师;
n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
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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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n《印鉴卡》申请表
n《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n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
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n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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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印鉴卡》,将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
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
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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