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摘要: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宪法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宪
法作为根本大法,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
使的范围界限。立足国情,围绕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以此保障宪
法实现,维护宪法权威,笔者将对此进行阐述。
关键词:宪法监督;权力;权利
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
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
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
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
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
我国宪法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明确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
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
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事后审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
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但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来看,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
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人大立法权,执政党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行为如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如何救济却都没有任何规定。这距
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首先,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要求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著名历
史学家阿克顿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公共权力
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二者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而权力外化出来,便可
能脱离人民的控制。为了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规
范权力的行使。而对权力的限制的有效手段则来自法律控制,首先表现为宪法的控制。宪法
监督以其强制性与有效性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来规范权力行使[2]。
其次,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有利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规定基本人权最广泛、最
全面的法律,它是公民权利的宣誓书、保障书。孙中山先生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
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宪政是以人权和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如果对宪法权
利不设置救济途径和程序,那么这些对权利的规定也就变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在众多的措施
中宪法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最后,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与制度的和谐统一对公共权力进行宪法监
督,防止和纠正相关权力滥用,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巩固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
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我国60年的宪政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已经告诫我们,一个权力不受控制、宪政体
制没有保障的社会是极有可能爆发大规模政治性动乱的社会,规范权力行使,有利于维护宪
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3]。
三、建立违宪审查,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监督机制,(1)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审
查立法合宪性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依据,即它们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一切权力均需要监督,立法权也不能例外。
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宪法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其监督活动不受其他国家机
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宪法实施监督活动的真实和公正。宪法委员会享有事先审查
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所通过或制定的法律、法律的修改或补充、行政法规、行政措
施、决议、决定和命令,必须在通过之前的既定时间内主动送交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其是否
违宪。法律制定生效后,在实施中若发现违反宪法的情况应予以撤销、修正或废除[4]。
(2)加强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合宪性审查。职权是公共权力的人格化和事务
化。职权如果行使不当,超过法定限制,就有可能给宪政秩序和公民民主权利造成极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