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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民法典》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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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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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民法典》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析一、构成要件:

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显失公平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二、具体解释如下:1.适用情形:当一方通过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时,如果这种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2.法律后果: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该行为显失公平并应被撤销,那么该行为视为从未发生过法律效力。3.比较法上的观察:在比较法上,类似的规定通常导致行为无效,而在我国《民法典》中,这类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给予了受损方通过法律途径恢复公平的可能。三、注意事项:1.该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受损害方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限于负担行为(即双务合同中的负担方权利义务),也包括处分行为。

案例

小熊与小鱼是夫妻,非常恩爱,小熊为了养家病倒,治疗费用高达一百万。小鱼为了给小熊治病,向两人的老同学晨晨借钱,晨晨对小鱼说:“小熊现在生病了,急需用钱,你们现在也不好赚钱了,你把祖传的玉镯卖给我,不就有钱给小熊治病了”。小鱼为了救小熊,将该玉镯以市价120万卖给晨晨。后来医生告知小熊的病是误诊,不需要100万的治疗费用。???

小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晨晨趁自己与小熊危难之时迫不得已将玉镯卖出,要求法院撤销自己与晨晨之间的《玉镯买卖合同》。????

法院并未支持小鱼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中虽然小鱼是迫不得已,但玉镯卖出系市价,小鱼并无损失,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