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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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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1
总字数:约3.37千字
文档摘要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事项别名)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实施主体

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设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月8日《国务院关于广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和启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

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笑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

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

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

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

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十树名木保护办法》(经2018年3月23日省政府

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4月26日公布,自2018年7

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

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水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吓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

名水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

名本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第十条:;呈级人民政府古树

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五、受理条件

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

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六、申请材料

古树名木确认申请表。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

(http:/ytjjzwfw.sdgov.cn/kfq/icity/project/index)进

行线上申报或直接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

号烟仿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66号窗口现场办理)

(二)审核(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

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风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三)办结(对符合条件的,报人民政府批准(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