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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三章 .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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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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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与案例分析

CONTENTS目录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第三章城乡规划法规第四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第五章建筑法法律制度第六章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第3章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土地管理法概述第二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节土地利用与保护第四节建设用地第五节法律责任第六节案例分析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概述一、土地概述1、土地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的特征土地有着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特征,主要表现在:(1)土地位置的固定性。(2)土地面积的有限性。(3)土地利用的永久性。

二、土地管理法的概况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地,以及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或目的(1)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2)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3)切实保护耕地;(4)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土地管理法律关系(1)概念:是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2)土地管理法律关系的分类:土地财产法律关系,如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律关系,如土地征用、土地监督法律关系。

4、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宪法》(1982,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土地管理法》(修订)(1998,2004)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1、概念: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其特征有:(1)主体的特定性。按照我国现行制度,土地只能由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2)交易的禁止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3)权属的稳固性。除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状况一般不会改变。(4)内容的可分离性。为了充分利用土地,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2、土地所有权的主体(1)国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地方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分级所有、多级所有的观念是错误的,应当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2)集体A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B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C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