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竞合条款的适用综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网络犯罪形态的日益复杂,帮信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问题逐渐凸显。准确适用帮信罪竞合条款,对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打击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帮信罪与其他罪名竞合的理论基础
1.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处罚的情形。想象竞合则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在帮信罪的竞合问题中,准确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例如,帮信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从法条关系上看,帮信罪与诈骗罪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包容或交叉关系,更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应从一重罪处罚。
2.竞合的本质与意义
竞合的本质在于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多个法益或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帮信罪与其他罪名竞合的存在,反映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正确适用竞合条款,能够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也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
帮信罪与常见罪名的竞合情形及适用规则
1.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
(1)竞合情形分析
帮信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主要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例如,行为人在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同时,又对犯罪所得进行了掩饰、隐瞒。
(2)适用规则
对于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且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掩饰、隐瞒行为,应认定为帮信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主要是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且提供帮助的行为与掩饰、隐瞒行为具有紧密联系,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帮信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1)竞合情形分析
当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时,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和诈骗罪的共犯。例如,行为人通过提供技术手段帮助诈骗分子搭建虚假网站,吸引被害人上钩,其行为既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2)适用规则
对于帮信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应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和参与程度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仅具有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故意,且未参与诈骗犯罪的具体实施,应认定为帮信罪;如果行为人与诈骗分子具有共同的诈骗故意,且参与了诈骗犯罪的策划、实施等环节,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3.帮信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竞合
(1)竞合情形分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帮信罪则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例如,行为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网站,并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和广告推广。
(2)适用规则
对于帮信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竞合,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主要特征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主要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应认定为帮信罪。
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竞合条款适用的问题与对策
1.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在帮信罪与其他罪名竞合的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行为人往往以不知情为由进行辩解,给司法实践中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了困难。
对策:司法机关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方式、交易价格、交易习惯等因素,运用推定的方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例如,如果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服务,且交易方式异常,应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量刑均衡问题
在帮信罪与其他罪名竞合的情况下,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容易导致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例如,帮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