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酒店服务概述
酒店服务合同的订立
酒店服务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酒店服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酒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
第一节;;
二、酒店服务合同
酒店服务合同是酒店与客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酒店法律关系的协议。
其主要形式有酒店住宿合同、酒店保管合同、酒店租赁合同和酒店预订合同等。
服务合同的主体仅限于酒店和客人,是酒店在对客服务过程中,双方形成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通过预订、登记入住、开单等法律行为而确立的一系列的契约关系。
酒店服务合同明确了酒店和客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酒店服务过程和活动的实施,对酒店和客人来说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
酒店服务合同的订立;
一、酒店服务合同订立的概念
酒店服务合同是酒店与客人就酒店接待服务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的过程。
酒店服务合同的订立意味着酒店与客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客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酒店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破产清算。;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酒店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始于成立,终于破产清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企业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酒店则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客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酒店服务合同。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酒店服务合
同,是指客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酒店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酒店对客服务过程中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代订合同有以下特征:;
口头形式主要是指酒店与客人直接通过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
式来订立酒店服务合同,适用于“即时清结”“即时履行”的合同,如客房送餐、委托代办等酒店服务。
此形式鼓励交易,但不利于举证解决合同纠纷。;
书面形式是指酒店与客人通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效载体的形式来订立酒店服务合同。
例如,预订确认书、入住登记表、行李寄存单和贵重物品保管卡等。;
其他形式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也
称默示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
要约是指酒店或客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
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主动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发出邀约邀请的当事人只是希望对方发出要约,并不追求缔结合同。因此,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订立的必要程序。;
承诺是指受约人无条件地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条款,并愿意订立酒店
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接受提议”。
酒店和客人任何一方做出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一方做出,而且要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不能有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酒店服务合同便宣告成立。;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
对方协商的条款。在酒店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酒店业的些行规和惯例,如“12时退房”“预抵当日18时未到,预订自动取消”等。
如果客人对酒店服务合同的部分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和不利于酒店利益的解释规则处理。;
五、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是指酒店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
条款,从《民法典》合同编追求公平的立法原则来看,霸王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当前酒店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如下几种:;
酒店服务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无效酒店服务合同是指酒店与客人签约成立,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酒店服务合同。
无效酒店服务合同确认的主要依据有下列几种情况:;
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酒店服务合同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酒店服务合同是酒店服务合同成立之后,存在法定事由,由酒
店或客人一方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后可准许变更或撤销有关内容的酒店服务合同。
可变更和可撤销酒店服务合同确认的依据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指当事人除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价金、结算方式等各方面全面、适当地履行。
?不能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合同标的,也不能以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