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福禄连连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生存年金”、“身故保险金”两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
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
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其他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减保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以上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
形,详见“《大家福禄连连年金保险》条款”中“1.4犹豫期”、“1.5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4.3合同效力中止”、“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中黑
体显示的内容,请投保人务必特别注意。
(三)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
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五)交费方式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
支付当期保险费。
二、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
本合同,如果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
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退保
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可以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
任。
2.现金价值
指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给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
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利益演示
大家福禄连连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表
40周岁的家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大家福禄连连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选择交费
期间为3年,年交保险费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