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鑫享如意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两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1)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
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相应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
年金;
(2)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
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相应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
年金。
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二十五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
金保证领取期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一次
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
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息)。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身故的,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基本保险金额与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各保单年度(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所对应保单年度)的
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化,则本合同以变更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为准。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各保单年度(不含养老年金领取日所对应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
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7%,即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
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7%)。
3.其他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
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以上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
形,详见“《大家鑫享如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1.4犹豫期”、“1.5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4.3合同效力中止”、“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
中黑体显示的内容,请投保人务必特别注意。
(三)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
故时止。
(五)交费方式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支付当期保险费。
二、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
本合同,如果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
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