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产品说明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
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以及水利
工程、道路和桥梁工程、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工程的企业,可作为投保人,为在施工现场的施
工作业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投保本保险。
2、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的次日(或
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提前竣工
时自行终止。工程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未
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保险期间不顺延。若保险期间顺延(无论一次或数次)时间累计
超过1年的,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顺延。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保险金额
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每种收费方式下,每一被保险人都享有相同的保险金额。
2、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
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
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
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
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
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
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根
据上述规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且满足上述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当本公司向某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无论其中一项或数项保险金之
和)的总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猝死;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