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C款)产品说明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
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每一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6类风险中的一类或
数类承担保险责任(其中A、B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
A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四轮及以上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
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B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
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
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
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
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F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
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
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
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
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
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
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
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9)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被保险人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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