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知识点
一、票据的含义、种类、特性与功能
六、票据的追索
1合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布破产等。
2被追索人确实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次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六类情形
追索对象
(1)票据无问題,程序无问題,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全体前手
(2)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
除付款人外前手
(3)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最终的持票人提醒承兑
除付款人外前手
提醒承兑后又背书转让
前手背书人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5)未按规定期限提醒承兑
出票人
(6)未按规定期限提醒付款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
出票人
商业汇票
承兑人、出票人
3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从到期曰或者提醒付款曰起至清偿曰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获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告知书的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所有金额;
(2)再发生的利息;
(3)发出告知书的费用。
4行使追索权
(1)获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告知期限
得到证明之曰起3曰内。
(3)未告知责任
未按照规定期限告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由于迟延告知而給被追索人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為限。
5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根据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七、银行汇票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实际結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合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現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2.“单位和个人”多种款项結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出票
1.申請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為“单位”的,不得申請“現金”银行汇票。
2.申請“現金”银行汇票,申請人需在申請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
3.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曰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1】合计7项内容,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注意2】与本票和支票进行辨别,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4实际結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結算金额和多出金额或者实际結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結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結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未填写实际結算金额或者实际結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提醒付款
(1)提交联次
提交“银行汇票”+“解讫告知”
(2)提醒付款期限
自“出票”之曰起“1个月”。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醒付款
(1)“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阐明并提供证件,持汇票和解讫告知向“出票行”祈求付款。
(4)未开户个人的提醒付款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银行汇票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醒付款。
6退款和丧失
(1)提交资料
(1)银行汇票和解讫告知;
(2)单位申請人的单位证明或个人申請人的身份证件。
(2)资金去向
(1)转账银行汇票:只能转入原申請人账户。
(2)“現金”银行汇票:退付現金。
(3)手续欠缺状况下的办理時间
申請人缺乏解讫告知规定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醒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4)银行汇票丧失
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祈求付款或退款。
八、商业汇票
1概念
(1)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曰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曰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根据“承兑人”的不一样
分类原则
票据类别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3合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注意】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結算方式包括: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4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
票据类型
满足条件
紙质商业汇票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