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协议
第一条依据《民法通则》和《中国合作企业法》及《中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作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遵法经营。
第三条合作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作目: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合作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能够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作期限。
第八条合作人姓名:本合作企业合作人共()人,其中一般合作人为(1)人,有限合作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未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降低一般合作人数量。各合作人名称及住所等基础情况以下:
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及号码
一般合作人
有限合作人
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对合作企业责任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一般合作人能够转变为有限合作人,或者有限合作人能够转变为一般合作人,但须确保合作企业最少有一名一般合作人。有限合作人转变为一般合作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合作企业发生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对其作为一般合作人期间合作企业发生地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出资方法:由全体合作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以下表。
合作人
出资
方法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实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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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同出资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费用
合作企业应直接负担费用包含与合作企业设置、运行、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企业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企业对合作企业提供管理及其她服务对价,各方同意合作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2%向资产管理企业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还未退出投资成本2%收取年管理费。管理费每六个月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支付,由本合作企业于设置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企业;后期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以后延六个月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二、创办费;
三、合作人会议费用;
四、托管机构发生托管费;
五、合作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审计费;
六、必需媒体费用;
七、合作企业本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相关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作企业费用由合作企业支付,并在全部合作人之间依据其实缴出资额按百分比分配。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措施
一、分配时间:本合作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从第三年起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假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合作人表决经过后,能够在其她时间进行分配;
二、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利润和亏损以及运行费用,由全体合作人依据出资百分比分配和分担;
三、资本增值分配方法
资本增值为合作企业经营期末净资产与本企业经营初净资产之间差额。内部收益率为投资项目净现值等于零时贴现率。
一般合作人按下表标准从资本增值中提取管理费;
资本金年收益率
运行者(**)品牌维护及劳动(管理、智力)收益
15%以下部分
不提取
在15%以上部分
提取40%
在30%至40%之间部分
提取50%
在40%至50%之间部分
提取60%
提取管理费后资本增值部分,由全体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能够增加对合作企业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填补亏损。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事务实施
一、本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以下简称“实施合作人”)对外代表合作企业。全体合作人对本合作企业事务实施以及实施合作人选择产生方法等事项约定以下:
1、由实施合作人xxx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委派xx负责具体实施合作事务,实施合作人确保其委派代表独立实施有限合作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2、本合作企业同时委托实施合作人xxx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作为资产管理管理企业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企业并负责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作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企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提议。实施合作人实施下列事务必需根据以下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