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为安
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
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特制定以下伦理原
则。
一、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l.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
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
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
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
2.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
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
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4.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
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二、知情同意的原则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
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
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
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
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
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
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
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
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三、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
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
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
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
夫妇,他们对通过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
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
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
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
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6.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