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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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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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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

1.科室/人员接到重大灾害事故急救报告时,有关科室/人员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及业务院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调度全院急救力量参与抢救,并立即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科室突然同时接收大批伤病员(10人以上)时,应立即报告医院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短期内成批接诊传染病人时,要及时报告。

4.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时,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告院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逐

级报告院领导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需尽快做尸检以明确死因的医疗纠纷,应及时逐级报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科内一周内发生同源性感染超过3例者,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医院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接诊救治一级速诊以上保建对象要及时向医院公医办及有关院领导报告。由公医办负责向患者所在单位通报。

8.涉及医院安全、正常秩序受严重影响事宜要及时向上汇报。

【监督检查】

1.各有关科室对应报告的事件应有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故意隐

瞒不报。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人员应有处理措施。

2.各科室必须有“紧急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登记本”并认真登记。

3.对不及时报告及隐瞒不报者按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撤职、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