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一、公司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章程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章程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法律风险防范;案例透析;土产公司认为由于公司章程没有给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的授权,为经销公司货款提供担保也未经公司股东会表决,故保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土产公司的意见,在判决经销公司偿还商贸公司拖欠货款450万元的同时,驳回了商贸公司要求土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商贸公司以不可撤销保证书上有土产公司的盖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法定代表人作为合法代表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人,其行使职务的行为应由土产公司承担责任,至于如何作出担保决定是土产公司内部事务,商贸公司无权过问和干涉为由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评析:
在经过了长时间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经过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后,公司已成为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最主要的市场经营主体。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不可避免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各种方式担保,也会经常接受其他公司为自己的债权提供担保。但由于不了解法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很多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容易忽视对公司担保能力的审查,经常面临因担保合同效力之否定造成担保落空,进而导致主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四、二层决策——经营者决策与所有者决策???公司法对二种担保决策权的规定,形成了公司担保能力上的二层决策体制。董事会由股东会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其行使一般担保的决策权从形式上属于公司经营层决策。相比之下,股东属于公司的所有者,由股东行使公司特殊担保的决策权,属于公司所有者集体决策。但在本质上,董事会的一般担保决策权也是由所有者通过公司章程授权经营者行使的特殊权利,来源于所有者授权。因此,如因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没有授权或授权不明,一律推定为公司股东会即所有者决策。;;我们认为,虽然对公司违反前述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均无一例外的认为这种担保的效力存在瑕疵。作为接受公司担保的相对人来说,由于无法保证产生经纷后的法院一定会采纳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显然有必要在接受担保前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因担保合同效力之否定造成担保落空,进而导致主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根据笔者多年执业经验,债权人可以通过审查公司章程和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提供担保决策文件的方法,有效化解风险:;一、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并盖章确认,通过核对股东签名和到公司登记机关核实等方式,审查公司章程的真实性。由于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在审查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时,应当特别注意该章程是否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批准。
二、审查公司章程中有无由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决定的授权。如有授权且担保事项在授权范围内时,可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作出的对外担保决策文件;如没有授权、担保事项超过授权范围或是为公司股东及对其有实际控制能力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则应当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决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由于法律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会职权,故担保决策文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下同)。;三、审查公司章程中有无禁止或限制公司中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如果有,应当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由于该决议实质上构成了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故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还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表决的相关规定,审查公司出具的担保决策文件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登记资料和董事选举、任命文件,审查担保决策文件上签名股东、董事身份,确保提交的决策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五、在担保人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还应当要求公司提交对外担保情况说明书,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求公司出具相应的担保决策文件。;2、合同风险防范;防范合同风险的机制:
◆端正心态,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