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妇产科学系教案
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
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
中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企业出资建设、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
立的实验室或研究中心。
第二章成立
第三条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备承担产学研合作任务的能力;
(二)负责人为复旦大学在职在编人员;
(三)企业投入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最少持续3年;
企业投入项目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最少持续3年。
第四条审批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起草合作协议,填写《复旦大学
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
“申请表”),所在院系对合作协议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确保其内
容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后,由所在院系报科技处。
(二)科技处对院系提交的合作协议、申请表和相关知识产权条
款进行审查。
(三)科技处审查通过后,报学校法务进行审核。学校法务针对
合作协议内容给出意见,由科技处根据法务意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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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协议经双方认可后,由科技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校长
审批。主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直接发文批准建立。企业投入
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合作,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五)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在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
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发文批准成立。
(六)上海医学院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参照本管
理办法,由医学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成立后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五条与企业共建的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依托所在院系
进行运行管理。
第六条所在院系应根据合作协议检查企业投入情况,确保实
验室正常运行。
第七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经院系
审核后,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合作期满后,合作双方希望
继续共建的,须重新签订协议。
第九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
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