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思考
摘要: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劳动关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可能性,非标准劳动关系在社会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还未能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作出准确而有效的规范。如今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不让本该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成为非标准劳动关系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何为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一个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的概念。标准劳动关系比较传统,在这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直接受雇于一个用人单位,直接服从该单位的指挥,并且接受该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虽然同属于劳动关系基准下的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却与之不大相同。国外有学者曾对其下过定义PolivkaAE,NarnodeT将非标准劳动关系解释为
PolivkaAE,NarnodeT将非标准劳动关系解释为“劳资双方皆不期待雇佣关系的持续,工作时数上也不固定,并且工作时间具有不可预期性的一种劳动关系”。
王明生,郭慧敏.非标准劳动关系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7(05):516-521.具体表述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具有弱从属性、非长期性、具体表现形态多样化的富有弹性的一种劳动关系。”
(二)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辨认重点就在于其“非标准性”。与标准的劳动关系相比,非标准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弱从属性、多样性等特征。
1、复杂性
由于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灵活而短时地从事某项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简单的一对一,而是一对多,一位劳动者可能同时较弱地从属于超过一个用人单位并且正常地完成着所有工作。此时的劳动关系不再是单一化的,而是具有复杂性,并有可能和其他关系发生重合。
2、弱从属性
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相比,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似乎没什么改变,但是组织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明显地降低了。由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再是固定的一处,用人单位将难以对其进行及时的指挥与监督,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也会较弱。
3、多样性
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报酬支付方式、劳动场所都可能是不固定、多样化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约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支付期限,还可以在任何可以完成工作任务的地点进行工作。
(三)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类型
被我国法律法规所承认的形式有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但事实上,还存在许多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如借用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等。董保华教授曾在一篇文章中列举了十一种灵活就业的形式,并指出这同时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十一种表现形式董保华
董保华教授在《论非标准劳动关系》中提到的11种灵活就业分别是: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待命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承包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
二、目前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一)劳动关系确认标准认定困难
根据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童志雄.非标准劳动关系确认标准探讨[J].中国劳动,2013(05):14-17.
(二)法律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有限
《劳动合同法》中只对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两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做了说明规范,其他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依然被法律法规文本排除在外。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有许多其他非标准劳动关系存在,应当找出一个破除有关非标准劳动关系僵硬界定的解决方法。
三、完善的方向
(一)坚持劳动基准基本规范
非标准劳动关系虽然具有“非标准性”,但其本质依旧是劳动关系,不能抛弃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都应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障。除了规定最低劳动报酬以外,还可以统一规定最高工时标准等。
(二)分类规制各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范围实际上非常广泛,如果意图用一套规定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就如同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范一样高海永.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青海民族大学,2014.,《劳动合同法》也可以对其他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规制,分别对特定的形式予以设定。至于如何对复杂的各关系进行分类,已有学者提出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
高海永.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青海民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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