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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片面共同犯罪不同情形下是否适用问题分析综述》2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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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2
总字数:约2.91千字
文档摘要

片面共同犯罪不同情形下是否适用问题分析综述

(一)片面组织犯

组织犯是与实行犯等共犯类型相对应的共同犯罪主体,但是在刑法中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存在于刑法理论之中,依据各共犯人之间的不同分工内容进行分类得出的共同犯罪人类型。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虽然是以作用标准为主要依据的,但我国刑法中关于主犯的规定就包含了组织犯。组织犯,顾名思义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这样的具有“首领”地位的共犯人对实现共同犯罪的作用必然是主要的,而不可能是次要或辅助性的,因而组织犯应当是主犯。上述分析都可以在《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中找到依据:“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论片面共同犯罪》王雪莹

片面的组织犯是否成立,在理论界中存在不一样的观点。

本文认为,在组织犯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是不存在片面的组织犯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对组织犯的相关组织行为并不知情,就没有采取组织犯组织的相关内容进行犯罪,所以在一个共同犯罪中,组织犯与其他成员必须满足“共同的犯罪故意”这一要求,故而,在共同犯罪中不存在片面的组织犯。

(二)片面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利诱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他人,使他人产生相应的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教唆犯的行为特征是:引出他人的犯罪意图并通过他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所以教唆犯不是实行犯。教唆犯在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款的规定显然是指共同犯罪情形。

第2款规定在理论界却有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意为被教唆人根本就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没有客观行为,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该条款属于教唆犯单独成立犯罪的情形。也就是说刑法第29条第1款是有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规定,而第2款则仅仅是单独犯罪中的教唆犯的规定。上述有观点认为第2款是教唆犯单独犯罪,该条款主要包含被教唆人未能理解教唆内容、理解但是拒绝了教唆人的指示、虽然接受但并没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以及虽然接受却转而实施教唆内容之外的其他犯罪这些情形。另有观点认为第2款仍然属于共同犯罪范围内的教唆犯,是指被教唆人接受了教唆之后并“没有犯既遂的被教唆的罪”,即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但并未达到既遂的状态。《论片面共犯的成立和处罚》郭莹

《论片面共犯的成立和处罚》郭莹

在本文看来,对于上述第2款规定可以理解为属于片面的教唆犯的范围,如果对上述第2款仅仅只认定为被教唆人根本就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没有客观行为,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则对于出现行为人实施了犯罪,但属于未遂,或者由于教唆犯引发了实行者的犯罪意图,但实行者采取其他方式犯罪的,明明应当作为共同犯罪进行评价,却由于将上述条款理解为对教唆犯的单独评价,将教唆者与实行者分开单独评价其犯罪行为确有不妥,所以,应当承认片面的教唆犯的存在。

(三)片面帮助犯

帮助犯作为帮助实行行为的辅助行为,是实际犯罪中最常见的共同犯罪人形式,也是片面共犯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

首先,任何社会危害性达到刑事违法程度的行为都应受到刑事处罚,这是罪行为应受刑罚性的体现。接下来用一个简单地例子说明片面的帮助犯的存在。

例如,甲素来与丙有仇,在某日得知乙想要杀害丙后,在乙杀害丙致使丙逃跑的必经之路上暗中设置阻碍将丙绊倒,最后导致乙顺利杀害丙。在这个典型的片面的帮助犯案例中:一方面,甲主观上对乙的犯罪意图、杀人行为以及他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杀害行为可能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甲具有帮助乙杀害丙的犯罪故意;另一方面,甲在客观上实施了设置阻碍的帮助行为,虽然乙对甲的行为并不知情,但这并不影响甲确实实施帮助行为帮助乙杀害丙的客观事实;最后,甲的暗中帮助行为与乙的杀人行为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两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要求,甲同时具备了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杀人意图和客观帮助行为,甲的暗中帮助行为对丙的死亡结果来说是一个可以影响结果的重要条件,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法评价的程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本文认为,若否认片面的狭义帮助犯,则势必会把甲乙两者的行为分开单独评价,两者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如何解决甲的刑事责任将成为难题——因为甲的行为首先不可能构成间接正犯,因为甲对乙的行为不具有支配效果且乙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此外,狭义上的帮助行为(设置阻碍)也不能单独成立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这样对甲明明应当被出发的行为无法处罚,违反罪刑法定的相关原则。只